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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和《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工作的實施意見》(清發[2008]26號)精神,鼓勵本市各類企業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引導本地農村勞動力在本市企業就業,特制本實施辦法。 一、范圍與對象 清遠市轄區內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男年滿16周歲至60歲,女年滿16周歲至55歲)的各類企業。 二、備案程序 用人單位當年新招收使用的本市農村勞動力應填寫《清遠市用工備案登記花名冊》一式兩份,附上員工《身份證》、《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復印件各一份,由用人單位報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三、跟蹤服務 為做好本市各類企業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的相關服務工作,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特別是各工業園區的就業服務機構),公益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本市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指導與職業介紹,并實行就業跟蹤服務,對用人單位定期回訪,了解企業需求,及時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勞動力的需求。 四、考核與獎勵 為激勵本市各類企業多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鼓勵各鄉鎮(街道)、行政村組織引導當地農村勞動力在本市企業就業,我市實行考核與獎勵機制。 (一)考核與獎勵 1、年度評比獎勵。凡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占本企業職工總人數的50%以上,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職工文化生活、福利待遇、勞動保護較好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8000人以上的企業獎勵30000元,1000人以上的企業獎勵10000元。 2、凡本市企業當年新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50人以上,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且工作時間滿半年以上的,按企業當年新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的實際人數,由市或縣(市、區)財政以當年每人3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企業崗位補貼。 3、各鄉鎮(街道)就業服務機構按其當年組織轄內的農村勞動力到本市企業就業的實際人數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具體標準為: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按每人50元補助。 (二)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財政負責屬地企業的核撥。其中,市直、城區企業的劃分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為準。 (三)考核時間 每年1月份為上年度組織農村勞動力在市內企業工作申報時間。1月15日前為申報初審時間,1月30日前為審定時間。屬年度評比獎勵的由企業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獎勵;屬招用工和勞動力輸出的補貼(助)由企業和鄉鎮(街道)就業服務機構分別向市或縣(市、區)就業中心申報,經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核撥。 五、組織領導 為加強我市鼓勵企業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要成立相關考核機構,負責本市農村勞動力到市內企業工作的組織、考核、評審工作。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遠市用工備案登記花名冊 2、清遠市企業新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崗位補貼申報表 3、清遠市鄉鎮(街道)輸出農村勞動力到 市(縣、區)企業工作經費補助申報表 4、清遠市新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先進單位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