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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2002年8月16日,市政府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朝政發[2002]30號),規定因工致殘職工的醫療費,由所在企業按現行標準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平均生存余年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工殘職工本人同時按規定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可終生享受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待遇。為具體落實該意見,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 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一6級的因工致殘人員按該意見參加醫療保險。繳費計算方法為:繳費額=上年度市社會平均工資×6.5%×( 75歲一本人實際年齡),其生存余年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不足5年的按5年計算。 二、 按上述辦法繳費的同時,因工致殘職工每人每年需再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納300元,建立工傷醫療基金,用于這部分人員因工傷和職業病復發的醫療費用,繳費年限同上。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