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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的規定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均執行省月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750元/月調整為850元/月。
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加班加點工資等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均執行省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由原6.3元/小時調整為7.2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點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各地、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落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監察,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要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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