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 近年來,一些地區從本地實際出發,先后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網建設,試行了電子繳稅,改善了納稅環境,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按照統一制定聯網方案、統一業務標準、統一接口規范、統一軟件開發、合理配置和節約資源的要求,實行財、稅、庫、行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為了推動電子繳稅工作的開展,提高稅款入庫效率,規范電子繳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對實行電子繳稅后使用電子繳款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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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使用電子繳款書的條件 電子繳稅是指稅庫行聯網單位通過橫向聯網系統,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稅收收入繳庫業務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電子繳稅,稅庫行聯網單位之間可使用電子繳款書劃繳稅款,不再使用紙質繳款書: (一)聯網系統的運行安全、可靠、穩定; (二)聯網系統電子信息的傳輸實行了全過程加密及身份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業務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夠保證電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 (三)聯網系統電子信息由稅務機關發起,通過國庫匯集、校驗后轉發商業銀行、信用社; (四)聯網系統電子信息能夠及時備份、存檔,并具備按權限隨時調取、查用的功能,實現信息共享; (五)聯網系統具備及時電子對賬功能,并保存詳細的對賬結果; (六)各聯網單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各方職責,建立聯系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從納稅人賬戶自動劃繳稅款的,稅務機關、納稅人開戶銀行事先已與納稅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繳稅協議。 鑒于目前一些地區已在稅務、國庫和各商業銀行之間建立專用通信網,稅務直接將電子繳稅信息發送聯網商業銀行,通過稅銀庫橫向聯網系統實現了電子繳稅,因此,對于在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建立稅銀庫專用聯網系統實行電子繳稅的地區,如果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各項條件的,也可使用電子繳款書替代紙質繳款書。但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與國庫橫向聯網業務需求書〉的通知》(銀發〔2005〕252號)的有關要求,逐步向目標模式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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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電子繳稅憑證 電子繳稅使用電子繳款書、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電子繳稅入庫清單等憑證,其要素信息應當滿足稅務、國庫、銀行核算與管理的需要。 (一)電子繳款書。電子繳款書是紙質繳款書的電子形式,與紙質繳款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稅務機關生成。電子繳款書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機關、繳款書編號、交易流水號、生成日期;付款單位賬戶名稱、賬號、開戶銀行;收款國庫、預算級次、分成比例、預算科目、金額、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所屬時期、限繳日期等。 (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電子繳稅付款憑證是國庫經收處根據接收的電子繳款書而填制的、從納稅人賬戶劃轉款項的專用結算憑證。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基本要素包括:憑證字號、轉賬日期;付款單位賬戶名稱、賬號、開戶銀行;收款國庫、征收機關名稱、大小寫金額、稅(費)種名稱、所屬時期、繳款書交易流水號、記賬、復核、打印日期等。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一式二聯,第一聯作納稅人開戶銀行記賬憑證,第二聯交納稅人作付款回單,納稅人以此作為繳納稅(費)款的會計核算憑證。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必須加蓋銀行收訖章方為有效。 (三)電子繳稅入庫清單。電子繳稅入庫清單是國庫依據電子繳款書相關要素生成、打印的已入庫稅收收入清單,是國庫記賬的依據。電子繳稅入庫清單基本要素包括:制單日期;繳款書交易流水號、生成日期;付款單位賬號、開戶銀行;收款國庫、金額、征收機關、納稅人名稱、預算級次、分成比例、預算科目等內容。電子繳稅入庫清單應當分別按國庫、預算級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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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使用電子繳款書后有關退庫、更正業務的處理要求 (一)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業務時,必須在收入退還書上標注原電子繳款書交易流水號或其它相關信息;國庫按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在原電子繳款書上標注退庫日期、退庫金額等。 (二)稅務機關辦理更正業務時,必須在更正通知書上標注原電子繳款書交易流水號或其他相關信息;國庫核對無誤后在原電子繳款書上標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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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完稅憑證 稅庫行聯網單位之間不再使用紙質繳款書后,納稅人需要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根據征管系統中已入庫電子繳款書開具紙質完稅憑證。對于仍須將《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第二聯(收據乙)轉交購貨企業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必須在納稅人電子繳稅后,及時給納稅人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第一聯(收據甲)和第二聯(收據乙)交納稅人,第五、六聯由開票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三、四聯由開票稅務機關留存并定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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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要求 (一)各聯網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確保電子繳稅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稅務機關是電子繳款書的發起者,應對已發出的電子繳款書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國庫應當及時接收、處理各項聯網信息,并對其已處理的各項聯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納稅人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接收、轉發電子繳稅信息,保證應繳稅款及時、足額劃繳國庫,并對轉發的電子繳稅信息和開具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各聯網單位在電子繳稅業務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有關業務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發生數據丟失或泄密行為。 (三)各地實行電子繳稅后決定取消紙質繳款書的,稅務和國庫應及時將電子繳款書的適用范圍、聯網實施辦法及操作規程等資料共同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備案。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及時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城鄉信用社。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執行過程中如遇有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信用社)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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