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與該單位按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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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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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繳費滿一個自然年度后,參加市區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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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的升降上下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5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50%,小于75%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75%,小于等于125%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25%,小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六)不論用人單位上年度費率是否上下浮動,本年度浮動費率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根據上年度基金支繳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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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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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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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每年度調整一次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并將調整結果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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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浮動費率的具體浮動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 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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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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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今后國家有新的政策出臺,按新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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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費率調整時間為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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