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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保障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為了進一步做好職工因工負傷(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實現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通知》(合勞社秘〔2006〕117號),現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因業務調整,合肥市勞動能力鑒定辦理工作由金寨路360號(勞動保障局五樓)遷至市九獅街興泰大廈8樓辦理,咨詢電話:2629963。 二、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核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皖價費[2005]38號)規定,鑒定收費標準為每人次280元,由申請人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三、鑒于一些企業內因病或非因工傷殘人員提出提前退休辦理鑒定等問題較多。個別部門對政策理解不夠,在解釋政策及相關規定上存在偏差,引起一些誤解。為使工作順利開展,各單位在處理解答問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人員,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2、職工因病非因工傷殘鑒定不是依病種判定,而是根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后,在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 3、醫保政策中提及的“八種特種病”,是涉及醫療保險中醫療費用報銷的相關政策,而非勞動能力鑒定中判定的依據。 特此通知。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