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我市積分制入戶管理制度,根據《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2010〕32號)、《廣州市農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的城鎮戶籍人員積分制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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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已在我市就業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外來人員及農民工,除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有犯罪記錄、未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增城、從化市戶籍人員除外)、未繳納社會保險、未簽訂一年期及以上勞動合同五種情況之一的人員外,可按本實施細則申請積分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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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廣州市入戶積分制辦法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積分入戶工作,擬定年度積分制入戶計劃指標總量,將積分入戶計劃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管理。負責發布重點發展行業和政策導向區域目錄。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入戶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積分制入戶的審核;同時負責審核社保繳納情況并出具社保繳費歷史明細表,審核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并出具鑒定證明,審核技校學生畢業證書,審核畢業證書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所列專業或工種是否屬緊缺工種、是否屬重點發展行業、審核申請人就業、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屬政策導向區域等工作。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申請受理、材料申報、資料錄入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戶口簿、身份證、廣東省居住證,審核有無犯罪情況并出具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并出具證明。 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出具房地產權登記情況證明。 教育部門負責學歷證書(不含技工學校畢業證書)的審核并出具學歷驗證證明。 衛生部門負責獻血相關資料審核并出具證明。 民政部門負責義工服務情況以及慈善捐助情況審核并出具證明。 團市委負責青年志愿服務情況審核并出具證明。 工商部門負責投資情況審核并出具證明。 市科信局負責推進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稅務部門負責納稅情況審核并出具證明。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積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項經費。 監察機關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在區、街(鎮)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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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推進積分制入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完善積分制入戶網上報名、網上審核資料、網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實現積分制入戶管理工作信息化、網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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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積分制入戶申請受理窗口,統一受理積分制入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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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可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到就業地的各區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需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廣東省居住證(含原廣州市暫住證)、社會保險繳費歷史明細表、一年期及以上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同時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作為積分計算憑證(具體可參考《積分制入戶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及負責部門一覽表》,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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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區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收件回執。經確認資料無誤后,按照《廣州市農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的城鎮戶籍人員積分制入戶指標及分值表》的設定進行初審,初審積分達到85分的,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回執。若初審積分未達到85分的,則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出具不受理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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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區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應及時將初審后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的資料錄入市積分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并出具初審意見后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復審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積分相同情況下,按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原廣州市暫住證)的時間長短確定入戶排名,如積分依然相同,則按辦理社保的時間長短確定入戶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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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每年初擬定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于當年3月31日前通過廣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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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入戶排名和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于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兩批在廣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布入戶人員名單。 積分排名未進入入戶名單的,可向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繼續輪候;個人信息有更新的,應及時向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核屬實的,可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調整個人累計積分。連續兩年未申請繼續輪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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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入戶人員名單在廣州市政府門戶網站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經查實的,永久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空缺的入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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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發入戶卡,申請人憑入戶卡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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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細則將根據國家、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程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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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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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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