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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遺屬基本生活需求,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24號)精神,決定從2006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70元調整為5 2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00元調整為4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360元調整為400元。
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40元調整為265元;系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10元調整為230元。
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
四、調整后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調整程序
市區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供養直系親屬,其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調整,由市社保中心負責處理。
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