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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18號、蘇財社[2007]88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市200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按省人事廳、財政廳蘇人通[2006]331號《關于印發〈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方法調整離退休費的人員)。 二、 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退職和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照省規定的標準乘以各地調整系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系數低于0.6的縣市按0.6執行)增加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副高每人每月增發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低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后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增發后的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不超過當地這次普遍調整后平均養老金(市區為946元/月,各縣按各自水平確定)的50%。 4、2007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就高和不重復享受的原則確定增發金額。 三、 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省政府確定的養老保險基金困難市、縣(市),省將采取與省政府六項考核任務掛鉤考核的辦法予以適當補助。各縣要努力完成各項考核目標,爭取省級補助。 四、調整時間 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事關企業退休人員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和省要求,盡快組織實施。各地要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多方籌措資金,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因調整基本養老金而發生新的拖欠。同時,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廣大退休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心。 附表:《2007年連云港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