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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單位,中央在京單位,駐京軍事單位:
《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貫徹實施以來,對規范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工作及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保證本《辦法》的貫徹落實,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有序運行,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用人單位招用職工必須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同時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
1、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職工檔案由用人單位保管,或由用人單位委托經勞動行政部門授權辦理存檔業務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存檔案。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規定,職工檔案可不提到單位,但用人單位應將其檔案委托單位所在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集體保存。
2、個體、私營企業招聘的職工,由個體、私營企業主將職工檔案在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集體存檔。
二、凡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集體委托存檔的單位,應按照《關于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險發〔1995〕83號)及《關于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存檔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勞就發〔1995〕105號)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三、本規定發布前,用人單位(包括個體、私營企業)未按上述意見管理的職工檔案,應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意見要求轉至相應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并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四、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辦理了招聘手續后,應將《就業登記卡》裝入職工檔案。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業登記卡》隨職工檔案轉入職工戶口所在區縣勞動局。
五、各區縣勞動局應針對當前企業招聘職工和檔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保證各項政策的貫徹和落實。各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應按照《北京市流動中的工人人事檔案管理規定》(京勞管發字〔1991〕78號)要求,主動服務為用人單位做好保存檔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