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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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深圳市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現行的征管體制,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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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下列在深圳市取得應稅所得的外籍人員: (一)任職、受雇于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或機構的; (二)以獨立的個人身份提供專業性勞務的; 。ㄈ┢渌藛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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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所述的外籍人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須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向這些外籍人員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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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稅征收機關將以企事業單位為單位對外籍人員實行建檔管理,并相應地進行跟蹤和分析,有權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情況進行調查,負責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申報數額不合理情況的檢查、處理及核定工作;地稅檢查機關負責對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以及對未履行扣繳義務(包括扣繳不足)的單位進行檢查、處理及核定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地稅征收機關”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主管征收分局(或其征收所)和寶安、龍崗分局的各征收所;“地稅檢查機關”是指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主管檢查分局和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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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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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外籍人員都須在地稅征收機關登記建檔,此項工作由其雇傭單位統一辦理。 深圳市有雇傭外籍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在雇傭或解雇外籍人員的當月須填寫《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并于次月申報納稅時報送地稅征收機關,如實反映外籍人員的任職、受雇及其變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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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的外籍人員外,其他外籍人員或其他所得的支付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要求將有關資料報送地稅征收機關備查: (一)凡向獨立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勞務報酬7日內,將勞務提供者的身份證明、職業證明、聯系電話、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等情況報送地稅征收機關。雙方訂立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還須一并報送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提供獨立勞務的人員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在自行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的同時,須提交如下資料: 1.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證明資料; 2.外籍人員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ǘ┩饧輪T、運動員來華從事文藝、體育活動,我市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須在每次演出或表演前2日內,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材料報送演出活動所在地地稅征收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計劃的內容如有變化的,應在上述期限內,重新向地稅征收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師、研究人員的教學、研究機構以及向外籍人員支付所得的單位,須在聘用前或支付所得前2日內將與外籍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報送地稅征收機關。 (四)外籍演員、運動員和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凡是為執行我國與他國所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而在我市從事文化、體育活動或工作的,我市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以及相關的教學、研究機構還應向地稅征收機關提供我國政府同對方國家政府間簽訂的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和有關外籍人員的個人居民身份證明,并附報按照上述協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合同或勞務服務合同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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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外籍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統一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反映當月外籍人員任職受雇變動情況的《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沒有扣繳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以及應稅所得不便于向企業辦稅員公開的外籍個人,可自行或集中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并如實填寫和報送《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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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地稅征收機關在邏輯審查的基礎上將外籍人員的有關納稅申報資料錄入電腦,并定期對錄入電腦的外籍人員納稅申報資料和《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和審核,對納稅義務人每一納稅期內納稅情況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定。若發現納稅人存在下述情況之一者,將向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發出《重新申報個人所得稅通知書》,并可以要求其提供公司證明文件、原始工資單原件或復印件及境外會計師公司證明等材料;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應自接到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地稅征收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一)每月申報的工資薪金收入明顯偏低的; 。ǘ⿷陥缶硟韧夤椭髦Ц痘蜇摀墓べY薪金收入而只申報境內雇主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或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或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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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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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外籍人員取得不同項目的所得適用不同應稅所得項目征稅: 。ㄒ唬┮蛉温殹⑹芄腿〉玫氖杖,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ǘ┨峁⿲I性勞務或從事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三)外籍演員、運動員屬于演出團體雇員的,其參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若演員、運動員并非演出團體的雇員,而是臨時受聘參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個人獨立從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ㄋ模┩饧處、研究人員與我市的教學、研究機構簽訂雇傭合同,受雇為職員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工資薪金項目;若是以獨立個人身份在我市的教學、研究機構提供教學、講學、研究等勞務服務的,其取得的收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項目; (五)外籍個人取得來源于我市的其他所得,視所得性質分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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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須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須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地稅征收機關申報并將所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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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外籍演員、運動員來深從事演出或表演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或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在演出活動結束后,以上單位應在演出單位和個人離開演出地前,辦妥個人所得稅扣繳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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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稅款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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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職員和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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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納稅人或其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向地稅征收機關重新申報或雖申報但仍被認為不合理的,地稅征收機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做出解釋、說明,并可進行實地核查,根據納稅人的相關情況,核定其工資薪金收入額,據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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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核定工資薪金收入額自被核定的當月起,原則上一年內不再作調整(但因調職、調崗等原因使工資薪金收入發生變動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舉報等原因被稅務機關查證其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超過核定收入額的,稅務機關將按實際工資薪金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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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采用核定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仍須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向地稅征收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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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獨立勞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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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地稅征收機關報送或提供備查資料的,或其所報送和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其職業身份和勞務性質,或者勞務合同中對勞務報酬的標準及其支付形式、勞務服務的范圍及所承擔的責任、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是否由個人負擔等事項未予載明或難于區別的,地稅征收機關將視納稅人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并有權按合理的方法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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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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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地稅征收機關報送或提供稅務備查資料,或其所報送和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實納稅人所得項目的性質及金額的,地稅征收機關有權按合理的方法確定納稅人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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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及稅收保全注(注: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五章 罰則及稅收的保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按新《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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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匯總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外籍人員在深工作登記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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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以及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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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或者未足額扣繳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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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一經查實,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并最高可處以所偷稅款數額5倍的罰款。若觸犯刑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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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地稅征收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經地稅征收機關調查核實,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地稅征收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地稅征收機關將依法函請省公安廳通知各邊防檢查站實行邊控,阻止其出境。如因時間緊急,來不及辦理報批手續的,地稅征收機關可憑介紹信、函件,并經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后直接到欠稅人出境的邊防檢查站辦理監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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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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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述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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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個人所得稅征管辦法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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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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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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