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促進本市社會保險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可持續,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精神,市政府決定,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從今年10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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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30%調整為29%。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2%調整為21%,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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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4%調整為13%。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由原來的10%調整為9%,單位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及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4%調整為13%。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7%(單位繳費比例6%,個人繳費比例1%),暫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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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7%調整為2%。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7%調整為1.5%,個人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調整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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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8%調整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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