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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1年4月1日起,將我市市區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0.7元。 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10〕7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