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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新城賓館旅游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報告》(新旅集字〔2008〕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為了保證職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你公司的特點,原則同意你公司總經理、執行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各部門經理、采購部采購員、保管員、收貨驗貨人員等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銷售部門的銷售人員、廚師和餐廳服務人員、前廳、會議、客房、康體娛樂等部門的服務人員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期限為2年。 二、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你公司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