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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從2006年7月1日起,對我省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范圍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離休手續的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98〕3號文件規定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 二、這次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參照省人事廳、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陜人發〔2006〕148號)執行。 (一)企業離休人員月增加基本養老金標準:行政管理人員,正廳級1220元,副廳級940元,正處級670元,副處級490元,鄉科級及以下職務35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99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0元。對離休前無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的離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比照辦法,仍按照陜勞社發〔2001〕349號文件第三條(一)、(二)款規定執行。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三、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按規定計發每年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四、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五、調整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離休人員的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六、本通知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