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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屆會議關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失業保險金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的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市級統籌區新辦理退工的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失業人員本人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超過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按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計發。同時,對市級統籌區2008年9月在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到每人每月512元,門診醫療補助金標準也作相應調整。調整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后所需資金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應參照本通知精神制訂相應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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