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125號)下發后,各地積極行動,周密部署,進展順利,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初見成效。但是,國際金融危機對企業的影響還在加深,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困難還在加重,就業壓力明顯增大,有必要繼續采取積極措施,進一步支持鼓勵企業減少裁員,穩定用工崗位,確保就業局勢穩定。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見》(浙委〔2009〕2號),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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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幫扶的對象和重點 幫扶的對象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但有望恢復的困難企業。重點是就業容量大、就業貢獻率高的困難企業。享受幫扶政策的困難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二是近一年來不裁員或沒批量裁員;三是已制定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員工隊伍措施;四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省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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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幫扶政策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程序是,由企業提出緩繳申請,經統籌地區地稅部門會同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申請緩繳企業應與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或抵押。緩繳3個月以內的,仍按《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第188號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企業緩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情況報省地稅局、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省部屬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實行屬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參保的省部屬企業由省地稅局會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下浮。 在確保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前提下,2009年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具體幅度相當于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采用全省集中減征的辦法統一在4月份操作。具體下浮范圍、標準和銜接處理政策按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臨時性下浮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125號)規定執行。 實行集中減征后,2009年各地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不得再行調整。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的資金不得超過上年末基金累計結余的50%。對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對困難企業的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的執行期為2009年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同一企業只能享受兩項補貼中的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貿(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準。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資金測算,制定基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統籌地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基金使用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崗位補貼資金撥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賬戶。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確保基金規范、合理、高效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享受兩項補貼的企業基本信息和補貼情況。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四)支持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 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需要享受資金補助的困難企業,應在培訓前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培訓計劃、資金預算和補助申請。培訓結束后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織考核,根據培訓效果確定補助金額。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五)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采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 1.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2.實行更加靈活的工時制度。指導企業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生產特點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以月或以季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實行以半年或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調節生產周期,穩定職工隊伍。 3.支持困難企業實行崗位共享。允許困難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采取縮短工時、工作共享、調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職工隊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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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持我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要求出發,切實把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放到當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來,既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又要統籌兼顧,把握好地區平衡和前后政策銜接;既要立足現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又要著眼長遠,為改革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積累經驗。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地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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