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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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落實“四個扎扎實實”重大要求,著力推動“四個轉變”,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老齡工作方針,以推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為目標,立足老年人法定權益保障和服務需求,整合服務資源、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質量,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使老年人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進一步增進老年人福祉、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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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則。 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黨委和政府在統籌規劃、示范引領、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堅持社會參與、全民行動,注重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專業化、多元化照顧服務。 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加大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牧區傾斜配置力度,提高農牧區老年人照顧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兼顧不同年齡特點,重點關注高齡、失能、貧困、傷殘、空巢、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注重實效,循序漸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細化照顧服務項目,合理確定服務對象、內容和標準,堅持量力而行、求實務實、穩步推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為逐步擴大照顧服務范圍積累經驗。 政策銜接,優化整合。注重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政策制度的有效銜接,統籌各類服務資源,不斷增強保障合力,提升服務水平,讓全省老年人享受更多優質、便捷、公平的優先優惠優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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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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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家庭贍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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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隨子女在省內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社會保障、住房保障、醫療衛生、法律援助、文化體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務。(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司法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體育局、省交通運輸廳等,各市、州政府。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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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切實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職工探望父母假、農村牧區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等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引導公民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和承擔照料老年人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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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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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健全完善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補貼制度。落實特困老年人救助供養政策,對輕度、中度、重度失能特困老年人分別按全省最低工資的20%、30%、50%給予照料護理補貼。完善困難殘疾老年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老年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進一步健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殘聯、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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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個人申請,民政部門核準后,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各地政府按不低于當年平均繳費標準的50%給予定額資助。(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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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并做好與特困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商業保險等項目的整合銜接,切實保障失能人員特別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殘聯、青海保監局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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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老年人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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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大社會服務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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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對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的,政府無償提供服務場所不少于5年;對民辦營利性機構或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自建、購買或租賃場所開展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的,由地方財政結合實際給予適當補助;對上述運營的場所,在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寬帶互聯網、有線電視、固定電話費等方面,按居民類或優惠價格執行;探索建立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級評定和財政獎補制度。進一步完善落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和農牧區困難老年人代養服務政策,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或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短期托養照顧服務,提供臨時托養服務的參照有關規定享受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短期托養服務的參照有關 規定享受養老機構運營補貼政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商務廳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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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大推進醫養結合力度,以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為主體,三級醫院為補充,與轄區內各類養老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根據需求在合作的養老機構設立分診點或醫務室;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為有需求的社區老年人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提供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約定的健康管理服務,按規定執行。支持養老機構根據實際內設醫療機構;未設醫療機構的,由簽約合作的醫療機構定期上門巡診,并優先安排需要住院治療的老年人。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重點鼓勵舉辦面向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的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養老機構補助政策。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可轉型為醫養結合機構,或根據市場需求開展養老服務;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設立醫護型養老床位。對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可采取劃撥方式,優先保障供地;對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保障用地。(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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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化敬老月活動,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經常性組織開展走訪慰問貧困、高齡、空巢、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活動。充分發揮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優勢,廣泛開展生活照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扶老助老志愿服務活動。(省老齡辦、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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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社會優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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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政府有關部門要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便利。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飲食服務網點、日常生活用品經銷單位,以及水、電、暖、燃氣、通訊、郵政、金融等服務行業和網點,要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優惠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省商務廳、青海銀監局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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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或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貧困老年人,依法依規給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或優惠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便民服務措施,開展上門服務、預約服務。(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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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規范完善各級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進一步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各級老齡機構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協作機制,加強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初審工作,開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維權通道,有效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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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每年為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含居住滿半年以上的65周歲及以上流動人口)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各地可結合實際將體檢范圍擴大至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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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農村牧區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省農牧廳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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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進宜居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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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積極探索推進安全、便利、舒適、和諧的老年宜居社區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設。在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場、超市、博物館、圖書館、公園、景區等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中,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嚴格執行《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無障礙設計規范》,加強社區公共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重點對輪椅坡道、盲道、樓梯、電梯、扶手、公廁等進行改造。持續開展家庭適老化設施改造,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家庭開展無障礙改造、適當配備康復輔具。各級政府要推動開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按照業主自愿、保障安全、費用共擔、財政補助的方式,重點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殘聯、省商務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旅游發展委、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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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綜合考慮老、幼、病、殘、孕等重點旅客出行需求,汽車客運站、機場、鐵路等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設立老年人優先標志,設置無障礙通道(直梯或坡道)和衛生間等,開辟候乘專區(專座)或綠色通道,倡導提供志愿服務,為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等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優先乘車、優先登機等服務。(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中國鐵路青藏公司、青海機場有限公司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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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城鄉公共交通工具應對老年人提供優惠和便利,并設立不低于坐席數10%的“老幼病殘孕”專座。支持引導城市公交、道路運輸企業在購置車輛時,優先選擇方便老年人上下的車型。在有下鋪火車票的條件下,應為老年人優先提供。(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青藏公司、青海機場有限公司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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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拓寬社會參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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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倡導制定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支持政策,鼓勵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情況下,從事關心教育下一代、傳授文化科技知識、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參與維護社會治安、調解鄰里糾紛等活動,充分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省民政廳、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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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支持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精神慰藉、互幫互助等活動,鼓勵和支持為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因地制宜配備適合老年人的文體器材。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開設老年閱覽區域,提供老花鏡、放大鏡、大字閱讀設備、觸屏讀報系統等。(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體育局、省老齡辦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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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充分發揮職業教育資源優勢,積極引導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面向老年人及其親屬的護理、保健等課程和專項技能培訓。向社會公布具備老年照顧相關工種的職業培訓機構信息,并將其開展養老護理相關培訓情況納入考核,促進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老年人護理、保健等專業技能培訓。(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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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推動具有相關學科的院校設置老年教育課程,開發整合適合老年人修身、娛樂、養生、常見病預防、心理衛生等內容,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學習資源。鼓勵社會教育機構為老年人開展學習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以青海廣播電視大學為中心,著力建設青海老年開放大學系統,積極支持各市(州)、縣(區)電大發揮資源優勢,設立面向社區的開放老年大學,完善老年人社區學習網絡。依托青海廣播電視大學建設相關信息化平臺,加快推進遠程老年教育。(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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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老年教育資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開放,加強學習資源對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的輻射。減免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院校)學習的學費。加大城鄉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健全完善黨員活動室、圖書閱覽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場所,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文化新聞出版廳等,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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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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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議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納入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內容,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對已經開展的項目,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務水平;對尚未開展的項目,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做到認識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檢查到位、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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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保障機制,創新服務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積極引導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以結對幫扶、設立公益基金、開展公益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和支持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創新和優化照顧服務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市場化方式,把適合的項目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和企業承擔;督促指導照顧服務提供方制定服務清單和辦事指南,簡化流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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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服務質量,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推動公共服務行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不斷提升服務質量,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顧服務。要創新宣傳方式,通過各級各類媒體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廣泛宣傳老年人照顧服務政策,積極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在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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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督查力度,確保政策落實。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力度,健全完善綜合督查、專項督查、第三方評估等監督檢查機制,及時掌握本地區、本部門政策落實情況,確保惠老政策真正有效落地。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制,主動接受服務對象尤其是老年群眾的監督,妥善解決老年人訴求。要強化追責問責機制,對落實老年人照顧服務政策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2月18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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