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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于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01-12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滬勞保農發[2004]1號    上海
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醫保辦,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
  為適應勞動力市場建設,建立城鎮、小城鎮、農村社會保險銜接機制,根據《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現就本市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銜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社會保險信息的銜接
  從業人員在本市變更參保形式,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并及時記錄其參加社會保險的信息。其中,從業人員參保形式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變更為小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鎮保)或城鎮社會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其在農保的個人社會保險信息應及時遞交市農保經辦機構,由市農保經辦機構建立轉移人員數據信息。
  個人社會保險信息記錄的內容為:
  1、個人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帳戶;
  2、本人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1992年底以前按國家和本市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3、本人參加城保、農保的繳費年限、歷年繳費基數;參加鎮保的歷年繳費記錄;
  4、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儲存額(含個人繳費部分、統籌基金記入部分及利息);
  5、個人補充保險帳戶、歷年繳費記錄、個人補充保險帳戶儲存額及相關信息;
  6、其他有關資料。
  二、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的銜接
  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其在城保、鎮保或農保的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可按規定予以銜接計算,具體辦法如下:
  (一)從農保轉至城保、鎮保,繳費年限及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儲存額的銜接辦法。
  1、從業人員從農保轉為城保的,農保每一繳費年度的單位和個人繳費總額按同年城保規定的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確定的繳費標準(以下簡稱城保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城保的繳費年限。其中,從農保轉入的1992年底以前的單位和個人繳費總額,統一按1992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1993年城保的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折算后,計算其城保的繳費年限。
  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儲存額按折算后城保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及個人基本保險帳戶記帳比例確定的標準記入。
  2、從業人員從農保轉為鎮保的,農保每一繳費年度的單位繳費總額(扣除已計入個人帳戶部分,下同)按同年鎮保規定的繳費基數和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確定的繳費標準(以下簡稱鎮保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鎮保的繳費年限。其中,從農保轉入的1992年底前的單位繳費總額,統一按1992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2003年鎮保的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折算后,計算其鎮保的繳費年限;從農保轉入的1993年1月至2003年10月每一繳費年度的單位繳費總額按同年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2003年鎮保的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確定的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鎮保的繳費年限。
  農保每一繳費年度的單位繳費總額高于同年鎮保繳費標準的部分,可按規定劃入鎮保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X1);農保每一繳費年度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經本人申請,可以并入單位同年繳費總額折算其鎮保的繳費年限,也可以劃入鎮保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X1)。
  (二)從鎮保轉至城保、農保,繳費年限及個人補充保險帳戶儲存額的銜接辦法。
  1、從業人員從鎮保轉為城保的,鎮保每一繳費年度的單位繳費總額按同年城保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城保的繳費年限。
  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儲存額按折算后城保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及個人基本保險帳戶記帳比例確定的標準記入,從鎮保轉入的個人補充醫療保險帳戶(X2)的余額劃入城保個人醫療保險帳戶。
  2、從業人員從鎮保轉為農保的,其鎮保的繳費年限計算為農保的繳費年限。
  從鎮保轉入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X1)的儲存額和醫療保險帳戶(X2)的余額,由鎮保、醫保經辦機構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從城保轉至鎮保、農保,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的銜接辦法。
  1、從業人員從城保轉為鎮保的,其城保的繳費年限計算為鎮保的繳費年限。
  從城保轉入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和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余額分別劃入鎮保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X1)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帳戶(X2)。
  2、從業人員從城保轉為農保的,其城保的繳費年限計算為農保的繳費年限。
  從城保轉入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劃入農保個人帳戶;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余額由醫保經辦機構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按上述原則銜接后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實際繳費年限。
  (五)一次性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后的被征地人員納入鎮保的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的銜接辦法。
  1、被征地人員從鎮保轉為城保的,其自一次性繳費當年起順延的每一繳費年度的繳費總額(一次性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1/15,下同)按同年城保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城保的繳費年限;其中,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員,剩余的繳費金額按其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本市城保繳費標準折算后,計算其城保的繳費年限。
  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儲存額按折算后城保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及個人基本保險帳戶記帳比例確定的標準記入,從鎮保轉入的個人補充醫療保險帳戶(X2)的余額劃入城保個人醫療保險帳戶,從鎮保轉入的生活補貼帳戶(X3)的余額,由鎮保經辦機構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被征地人員從鎮保轉為農保的,其一次性繳納養老、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年限計算為農保的繳費年限。
  從鎮保轉入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X1)的儲存額、醫療保險帳戶(X2)的余額及生活補貼帳戶(X3)的余額,由鎮保、醫保經辦機構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劃轉
  (一)基金劃轉的原則
  1、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在城保、鎮保、農保之間轉移時,單位、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總額扣除相應規定的管理費后全額劃轉。其中,個人基本保險帳戶和補充保險帳戶資金為本息額。
  2、從業人員從城保、鎮保轉為農保的,應同步劃轉連續工齡補償費。連續工齡補償費按基金劃轉時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5%×連續工齡確定。
  (二)基金劃轉的時間
  1、城保、鎮保與農保社會保險基金在從業人員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時,由市城保、鎮保和農保經辦機構根據確定的基金劃轉原則進行結算、劃轉。其中,從農保轉入城保、鎮保的繳費總額經折算后的醫療保險基金由市城保、鎮保經辦機構劃轉至市醫保經辦機構。
  2、從業人員從農保轉入城保、鎮保的社會保險基金,由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在其變更參保形式時,將應轉出的基金劃入市農保基金待轉庫,并向市農保經辦機構提供基金轉移明細表。
  3、劃入市農保基金待轉庫的基金在每年的12月20日至30日由市城保、鎮保經辦機構與市農保經辦機構進行數據核對,并于每年年底進行內部清算。
  四、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
  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其繳費年限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按上述規定銜接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具體標準可按規定予以銜接計算,具體辦法如下:
  (一)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同時符合或繳費年限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銜接后,同時符合城保、鎮保、農保辦法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本人選擇其中的一種,養老、醫療保險待遇按相應的城保、鎮保、農保規定處理。通過銜接后享受城保養老、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符合城保繳費年限(包括1992年底前的連續工齡、折算后的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實際按月繳費年限(包括鎮保、農保按月繳費后的折算年限)不低于5年。
  (二)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同時符合或繳費年限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銜接后,同時符合鎮保、農保辦法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本人選擇其中的一種,養老、醫療保險待遇按相應的鎮保、農保規定處理。
  (三)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銜接后,只符合農保辦法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本人可以選擇按鎮保辦法續繳、補繳后,享受鎮保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保險待遇;也可以直接享受農保辦法規定的養老、醫療保險待遇。
  (四)曾變更參保形式的本市從業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銜接后,均不符合各種參保形式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本人又未選擇按鎮保辦法續繳、補繳的,由其社會保險關系最終所在的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其社會保險待遇,同時,終止社會保險關系。
  五、外省市人員遷入本市并在本市就業的,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2003年10月20日至本通知實行以前,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在城保、鎮保、農保間轉移的,按本通知規定處理。其中,按原有關政策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再追溯。本市原有關從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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