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社局,“四區一島”管委會人社部門: 根據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甬人社發〔2014〕48 號)精神,現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待遇申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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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死亡后,由死亡人員的法定繼承人憑死亡人員身份證、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繼承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繼承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死亡人員死亡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死亡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賬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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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死亡人員的法定繼承人憑《死亡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證明》(附件)、死亡人員《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死亡人員原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存折復印件、繼承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繼承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發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死亡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證明》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本人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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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業人員未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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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與甬人社發〔2014〕48 號文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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