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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我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及考試。培訓的主要內容為勞動力市場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職業指導、勞動保障監察等。考試采用閉卷形式。 擬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人員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和《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二、勞動力中介服務從業人員須按《上崗證》上指定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 三、勞動力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證》及《上崗證》不得涂改或轉讓、租借他人使用;從業人員的服務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他人的《資格證》。 四、從業人員的服務單位如發生變化,從業人員應當在到新單位上崗后3個月內持下列有效材料到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換領手續: (一)原單位同意調出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人原《資格證》及《上崗證》; (五)小1寸免冠彩照兩張。 五、《資格證》或《上崗證》遺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向所在單位報告,并持下列有效材料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一)所屬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 (二)遺失證件簡要情況及申請補辦報告;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大1寸和小1寸免冠彩照各一張。 六、勞動力中介服務從業人員上崗時應自覺佩戴《上崗證》,接受群眾監督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檢查。持證人違背職業道德,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證確認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注銷其《資格證》。 二○○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