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實現(xiàn)我市人口與經(jīng)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的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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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jīng)過批準的生育)經(jīng)鑒定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兄弟或者姐妹,且該兄弟或姐妹為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殘疾或者經(jīng)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為無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個女孩子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兄弟只有兩個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個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五)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無生育條件),夫妻共同贍養(yǎng)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適用女方中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個女孩的農村夫妻,女方無兄弟,男方雖沒有到女方落戶,但已共同承擔起贍養(yǎng)女方父母的義務(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過一個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雙方均為喪偶的; 2.一方喪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yǎng)的; 3.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yǎng)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撫養(yǎng),一方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七)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三)、(四)、(六)項和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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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本規(guī)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在女方達到24周歲后可以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生育申請,經(jīng)轄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但屬于本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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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轄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符合本規(guī)定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對象,均應于批準后7日內上報上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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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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