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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請示》(晉勞社失函〔2001〕6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號)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 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二、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應按照規定如實提供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等情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軍隊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的參保人員名單和繳費工資等情況,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辦理參保手續、建立繳費記錄。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參保人員失業時,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要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