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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吉人社聯字〔2010〕4號    吉林省
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批準文件: 各市(州)、縣(市、區)、長白山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制辦公室: 為科學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執法實際,制定了《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裁量標準》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于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吉勞社監字〔2005〕335號)文件同時廢止。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500元以下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5人以下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5人以上10人以下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的;(二)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10人以上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沒有造成損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涉及勞動者30人以上或者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不予處罰。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在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情節顯著輕微,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給勞動者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標準: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給勞動者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1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10天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次以上5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5次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4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8小時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四、《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累計4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累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計8小時以上的;(二)安排距預產期不足15日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5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規定時間,10天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六、《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累計4小時以下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下的;(三)從事夜班勞動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累計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的;(三)從事夜班勞動工作時間累計8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l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累計8小時以上的;(二)延長工作時間累計16小時以上的;(三)從事夜班勞動工作時間累計16小時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職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10天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八、《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5人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未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36小時不超過60小時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延長工作時間每日超過3小時,每月超過60小時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5000元以下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5%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5%以上10%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10%以上15%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20000元以上或者瞞報職工人數占應申報總數15%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8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違法所得的1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給勞動者造成嚴重損害,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十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單位負責人不在為由,且不委托相關責任人配合監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等情形。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單位負責人不在為由,且不委托相關責任人配合監察,并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兩次以上的;(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詢問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仍不接受詢問的;(三)阻止監察人員進入用人單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的;(四)其他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監察較重的違法情形。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以威脅、暴力、謾罵等方式抗拒、阻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并隱匿、毀滅證據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影響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失業保險條例》
(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2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2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1000元以下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1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鑒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3000元以上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3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
《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員錄用備案手續的;(三)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個月內未按照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員錄用備案手續的;(二)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6個月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未按照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員錄用備案手續的;
(二)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2個月以上未按照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員錄用備案手續的;(二)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12個月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超過3個月以下,或者瞞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在5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或者瞞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超過6個月以上,或者瞞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吉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或者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冒領社會保險待遇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冒領社會保險待遇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處騙取或者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冒領社會保險待遇20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處騙取或者冒領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部門規章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007年10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3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占招用人數總數10人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進行其他違法活動,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進行其他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并以攜帶乙肝病原為由拒絕錄用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一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不成功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累計3人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不成功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累計3人次以上10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不成功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累計10人次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九、《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十、《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七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十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以欺詐、脅迫、暴力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以欺詐、脅迫、暴力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以欺詐、脅迫、暴力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十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十項:“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中介機構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十三、《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3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人員10人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1999年3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發布,1999年3月19日起施行。)
一、《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情節較重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情節嚴重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下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年度內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連續2年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繳費單位連續3年以上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處罰標準: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3年2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違反《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經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
處罰標準:責令退還,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裁量標準》規定的處罰額度,“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本《裁量標準》未涉及到的事項,仍適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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