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同意對2006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對2006年設區市所在地城區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并將實行范圍擴大到各縣(市、區)。現將調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適用范圍予以公布,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今后當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各項參考因素發生較大變化時,再適時作調整。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范圍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