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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呼倫貝爾市本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為保證企業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現制定就醫須知如下: 一、生育保險職工就醫實行協議醫療機構管理,本年協議醫療機構為:呼倫貝爾市人民醫院、仁愛康復醫院、海拉爾區醫院、農墾醫院、海拉爾區鐵路醫院、呼倫貝爾市婦幼保健院、海拉爾區婦幼保健所、海拉爾區計劃生育服務站。 二、參加市本級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企業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治療,可以自主選擇一家指定的協議醫療機構或協議婦幼保健機構持醫療保險證就診。 三、長期住外地工作人員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本市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參保職工,須在預產期前一個月,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后,由經辦機構批準可到當地醫院分娩,分娩后三個月內由單位經辦人員憑相關手續到醫保局結算有關生育費用。 四、生育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在協議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應建立門診醫療手冊,作好產前檢查或計劃生育手術記錄,并提供復式底聯處方、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及結算收據。 五、生育職工因生育在協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應提供出院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結算收據,以供報銷時使用。 六、參保職工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參保職工或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待醫療終結后三個月內,由單位經辦人員到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生育部辦理申報核定手續。逾期不辦理申領手續的,將視為自動放棄待遇,經辦機構不再為其辦理報銷手續。 七、單位經辦人員憑以下資料向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生育部辦理申報核定手續: (一)生育待遇申報 1、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險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2、出院證明及住院醫療費結算收據。 3、計劃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證、醫學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單位專辦員需在《呼倫貝爾市生育保險生育職工生育待遇核定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計劃生育待遇申報 1、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險證及身份證復印件。 2、門診診斷證明及門診醫療費結算收據。 3、門診醫療手冊或復式底聯處方及各種輔助檢查報告單。 4、單位證明 5、單位專辦員需在《呼倫貝爾市生育保險計劃生育待遇核定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生育同時實施婦科手術待遇申報 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同時提供本須知第七條第(一)款資料審核報銷。 八、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報送的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資料齊備,準確且符合規定的,自報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取款憑證到指定窗口領取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 九、參保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品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限額支付,超出限額部分不支付,限額以下據實支付。 十、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或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十一、參保職工因妊娠期并發癥、分娩并發癥、產后產褥病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而住院治療發生的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并按有關規定管理,持醫療保險證到醫院醫保科登記。 十二、您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診治過程中對生育醫療服務及參保人違反生育保險政策情況可監督舉報。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咨詢可與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生育部聯系。聯系電話:8242047,聯系人:師金蓮。 呼倫貝爾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