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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從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24號)的精神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青海省200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4〕409號)確定的標準,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從2004年7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增加基本養老金的標準 (一)原國家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滿20 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3元。 (三)1985年工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 (四)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3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元;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五)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六)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資金來源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職)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尚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此次對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的組織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程序是:由退休人員管理單位填寫《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人存檔各一份),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完成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要填寫《2004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表》,逐級上報。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