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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請示》(渝中勞社〔2002〕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65號)的精神,此案當事人適用《勞動法》。只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和未超過法定申訴時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但在處理時,原則上應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目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為處理依據。 二、關于是否適用地域管轄的問題,請根據《重慶市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56號)第三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