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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新區勞動人事局:
你局“關于外資企業依法破產、解散時醫療期內職工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勞動關系及相關待遇處理的請示(錫新勞人發\[2003\]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外資企業依法終止時,對醫療期內職工和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可按以下辦法處理勞動關系和確定有關待遇: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被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除按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答復》蘇人法工函[2002]43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另應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并按其在剩余醫療期內應享受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總額,由企業一次性支付。
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可按以下待遇支付有關費用:
1、按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答復》蘇人法工函[2002]43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女職工在剩余懷孕期、哺乳期內,由企業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80%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生活費,其基本工資低于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女職工產期內的有關待遇參照生育保險規定處理。
三、國家今后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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