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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蘇政發[2006]40號)關于“加快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市跨統籌區流動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法,規范轉移手續,方便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作如下規定: 參加我市市本級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到江寧區、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以下簡稱“五縣區”)流動就業的,以及“五縣區”參保人員到市區流動就業的,從2006年6月1日起,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