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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3〕49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統籌范圍 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目前實行市本級和縣(市)、鄞州區分別統籌。市本級包括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和市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為同一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單位,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鄞州區的失業保險基金暫由當地人民政府單獨實行統籌。 二、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80%確定,并適時調整。自2004年1月1 日起,我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每人每月364元。 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按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具體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中市本級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確定。 三、關于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未參加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本人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由本人或親屬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病歷和醫療費用等有效票據,經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按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但累計補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6000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可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有效憑證提出補助申請,經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按其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10%享受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住院醫療費補助。 四、關于促進再就業補貼 促進再就業補貼的經費可在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的20%內按實列支。該經費主要用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等促進再就業的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到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享受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也可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免費培訓。職業介紹或培訓機構為失業人員免費提供服務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效果和有關憑證,核實支付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市本級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五、關于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及法院審理終結后的60日之內持有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次月起享受失業保險金。對超出規定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六、其它 本通知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若干補充規定》(甬政〔1996〕3號)同時廢止。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