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
1984-06-13 (84)城環字第351號 北京
|
批準文件: |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環境監測和科研是環境保護事業的基礎工作,是了解、認識環境質量,加強管理的重要手段。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為保障從事該項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充分發揮其積極性,經我們研究,同意對
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科研人員及有關輔助人員,發放監測津貼。現將《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試行。在試行中要嚴格控制發放范圍,合理確定津貼等級。試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請及時告訴我們。 |
內容: |
為了保障環境保護科技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充分發揮其工作積極性,為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科研人員和有關輔助人員,發放監測津貼。規定如下: 一、監測津貼發放范圍和標準 凡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作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以下四個等級的監測津貼。 一等:專職從事劇毒物質(苯并(a)蓖黃曲霉素、亞硝胺化合物等)和強放射性物質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等:專職從事一般放射性物質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經常使用和接觸多種劇毒物質的以及從事生物監測、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三等:經常使用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專職從事分析、化驗工作的;專職從事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儀器試驗、研制工作和高功率激光等新技術應用的;以及經常深入環境污染現場、從事室外作業調查和專職綜合分析人員,每人每月七元。 四等:經常深入有毒實驗室進行儀器調試、維修、保養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有毒有害化學藥品的保管、發放、提貨人員,每人每月四元。 除上述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或緊急污染事故調查工作人員,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分別享受各等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等級以上工作的人員,只享受一種津貼(可以選擇其中較高一等的標準)。 除專職從事劇毒物質監測研究和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監測人員按月發給監測津貼外,其余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 專職人員離開本崗位后,不得再享受津貼。 實習、進修和協作人員,其監測津貼由派遣單位支付。 三、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費用,應列入各單位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四、執行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監測站。 各級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及其他環境科學研究單位,可參考本辦法或科學院系統的津貼辦法執行。 五、其他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報上一級環保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審批后下達執行。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