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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以及《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6]15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由原三類調整為二類)620元/月;
四縣(由原四類調整為三類)52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市區(二類)5.2元/小時;
四縣(三類)4.4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