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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提高仲裁服務水平,促進仲裁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全國仲裁機構規范化建設試點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市仲裁法律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合同中仲裁條款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履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 仲裁法律制度的實施,是快捷解決經濟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爭議的便捷方式。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仲裁法律制度建設,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把推行仲裁工作上升到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戰略高度,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一名領導和相關部門具體分管和落實此項工作。要做到工作有方法、有步驟、有檢查、有獎懲,充分發揮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帶頭作用。同時,要采取積極措施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傳工作,普及仲裁法律知識,切實增強全社會的仲裁法律意識,努力營造有利于仲裁事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認真做好各類合同中仲裁條款規范工作 各經濟主管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22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在格式合同中增加仲裁條款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盤政辦發〔2001〕14號)要求,進一步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類合同文本進行全面規范。 規范范圍為我市現行的各種標準(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級有關部門、單位制發的,以及我市各部門、單位自行制發的。 規范內容為各類標準(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關于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要求規范后標準格式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一)提交盤錦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房地產、經貿、金融、保險等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包括民營)實施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和規范化管理,重點對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買賣合同、拆遷補償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主要經濟合同進行規范運作。各有關部門在審查合同備案時,原則上要將糾紛解決方式填寫為“如發生糾紛到盤錦仲裁委員會仲裁”。 對不符合上述標準格式的各類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印刷、銷售和使用。停止印刷、銷售和使用的期限為2007年12月15日前。為保證此次清理修訂工作的順利進行,市政府有關部門將組成檢查組,于年底前對各單位的清理規范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方案,并于今年11月末前將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材料形式報送盤錦仲裁委員會(聯系電話:2809449、2809440)。 三、加強部門聯動,推動全市仲裁事業快速發展 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繼續關心、支持仲裁工作,為全市仲裁事業發展提供及時、有效的支持。 司法部門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納入普法規劃,運用普法平臺,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同時要引導律師隊伍積極運用仲裁手段處理糾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今年年底前對全市各類標準(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清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禁止使用。對清理不徹底,繼續印刷、銷售、使用不規范合同文本的單位給予處理,并把此項工作納入日常合同管理范圍。要積極引導各級各類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簽定仲裁條款,充分發揮合同管理職能部門的作用。 仲裁機構要與各經濟主管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建立聯系,積極宣傳仲裁法律制度,及時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咨詢,指導各有關部門正確簽訂仲裁條款,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和義務普法。要在依法仲裁的前提下,運用市場經濟的規則解決糾紛,簡化程序,降低成本,切實提高快速結案率、調解和解率和自動履行率。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改善投資環境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各新聞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仲裁法律制度,使仲裁法律制度深入人心。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相關職責,落實好仲裁條款的規范使用,不斷提高仲裁機構約定率。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各類經濟糾紛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額的30%,并要逐年提高約定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