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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說明
1988-10-12 紡織工業部 〔88〕紡化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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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儀征化纖聯合公司: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5〕6號文《關于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的精神,我部對紡織工業化學纖維的腈綸、維綸、滌綸、錦綸、丙綸以及粘膠纖維(補充)的有毒有害工種進行了調查研究和召開有代表性企業座談討論,初步擬定了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并召開了主要地區省、直轄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會議審定,F頒發試行,凡從事表中所列工種的工人,退休時可以按照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二)項的規定辦理。在試行中請注意總結經驗。 |
內容: |
一、為了明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所指“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在紡織工業化學纖維生產中的具體工種范圍,特制定本表。 二、本表列入了粘膠(包括已試行的工種)、腈綸、維綸、滌綸、錦綸、丙綸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 三、本表是由紡織部組織部分有代表性的化纖廠進行調查研究,座談討論,綜合平衡并征求部分省、市紡織(輕)工業部門的意見后制定的。 四、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是按照紡織工業化纖行業直接接觸毒物的毒性及其勞動繁重、高溫程度來劃分的。劃分的范圍和標準是: 1.根據實事求是、從嚴掌握的精神,本表所列的是危害較大、具有代表性的工種。 2.本表所列有毒有害作業工作范圍,只限于常年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種,對于非常年性的以及非直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如由于毒物擴散,造成環境污染而影響的工種,均不予列入。 五、在試行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化學纖維工種必須與本表同工種范圍、同勞動條件者方可作為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如因勞動組織不同,而與所劃的“范圍”有出入時,應根據具體的勞動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研究確定,并報紡織工業部備案。 2.化學纖維生產車間的輔助工、保全工、保養工、分析化驗工,常年跟班技術員(如車間值班長)以及污水處理工等,其勞動條件與所列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相同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審核后報紡織部審批。 3.凡由其他產業部批準的高溫、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種,只要工種性質、勞動條件與其相同,企業可以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審查,同意后執行。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輕)工業廳(局,公司)認為需要補充劃入的工種,可提出依據(包括勞動條件和測試數據等資料)報紡織工業部審批。 六、在試行中必須首先注意從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以防止或減輕有毒物質對職工的危害。企業通過技術改進,工藝改革,設備改造,或者由于原料的變換,從根本上消除了有害健康的因素后,不再作為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 新建企業采用了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等,在生產中已消除了有毒物質的危害的,則不應再列為有毒有害作業工種。 |
附件: |
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范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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