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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2004年,我市由于參保人數較少,補充醫療保險繳費額、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較低,大病發病率和賠付比例較高,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嚴重超支。為了保證補充醫療保險正常運轉、收支平衡,在認真調查、專家論證、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根據《朝陽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朝政發[2001]42號),市政府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對朝陽市區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補充醫療保險繳費額由每人每年5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70元。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由2.5萬提高到3.2萬元。 三、器官移植術后抗排斥用藥費用(含輔助治療藥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賠付,第一年為6萬元,第二年以后為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