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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衛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區公共事業局、市屬各醫療衛生單位、社會辦各醫院: 現將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乙肝項目檢測管理維護乙肝表面攜帶者合法權益的通知》(粵衛明電〔2010〕4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健康體檢(含福利體檢、用工體檢等)服務時,不得接受單位、團體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項目檢測。受檢者本人自愿要求檢測乙肝項目的,必須由受檢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體檢報告應密封交受檢者本人或其書面委托指定的人員。 二、請各具有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認真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在9月30日前報登記注冊機關。對違反乙肝項目檢測有關規定的醫療機構,由衛生監督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我委原已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如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