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農墾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國有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3年7月1日起,以總場為單位,按從事農業生產或非農業生產企業(凡2003年6月30日前從事土地、山林、果樹、灘涂和畜牧養殖業生產經營的企業為農業生產企業;從事二、三產業的為非農業生產企業),將未參保國有農墾企業及其職工(符合國家規定招錄、占國家招工指標并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具有國有身份的正式職工,不包括停止招工后企業自行招錄的農民、家屬工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并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2003年7月1日起,按規定為新參保企業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費;1995年7月1日后職工自愿補繳的,可按歷年記賬比例補繳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并相應補建個人賬戶和計算繳費年限,不補繳的不計算繳費年限。2003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補發養老金。 三、對已參保企業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企業和職工,原則上執行全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正常繳費有困難的,經省有關部門確認,可按從事農業生產企業的參保政策執行。 四、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職工,個人繳費以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為基數。個人實際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全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為基數。2003年的繳費比例為7%。 企業繳費以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小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2003年的繳費比例為20%。企業繳費基數一經核定不再降低,并隨著職工平均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長。 五、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代收,連同企業繳費一并繳納。繳費方式可采取按月申報,按月或按季、收獲季節繳納,具體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企業協商確定。逾期不能繳納的,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未繳費月份不記錄個人賬戶,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一時無力繳費的,經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后可以緩繳。 六、2003年6月30日前未參保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企業參保后,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退休條件進行審核認定。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依據下列公式計發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2002年全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20%+(6元×本人退休連續前的連續工齡) 在按以上辦法核定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適當加發: 1.1998年6月30日前獲得國家級和省(部)級勞動模范、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稱號的,分別加發2002年全省農墾企業平均工資的10%和5%的特殊貢獻待遇。 2.1998年6月30日前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符合《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放活科研單位科研人員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的補充規定》(吉政發〔1991〕48號)規定條件的退休人員,中級職稱每月加發15元,高級職稱每月加發25元。 3.建國后至1954年10月31日期間參軍的退休人員,每月加發50元。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加發80元。 對符合以上四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合并加發。 按以上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和加發有關待遇后,如低于本人參保前企業實際發放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仍由企業承擔。此次核定后的基本養老金和待遇不得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企業參保后,離休人員仍按地規定執行。 七、2003年7月1日后退休人員,按全省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從事農業生產企業中退休人員,其基礎養老金以退休上年全省農墾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八、為保持農墾企業參保前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平穩銜接,對2003年7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幅度進行適當控制。具體辦法是:對按本通知第七條 規定計算的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部分),高出本企業2003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員按本通知核定的平均養老金部分,采取過渡的辦法逐年提高。即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間退休人員,發給高出部分的20%;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間退休人員,發給高出部分的40%;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人員,發給高出部分的6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退休人員,發給高出部分的80%;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員,全額計發基本養老金。 九、已經實行撤場建區、鎮的農墾企業,改制后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制度,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負擔;改制后仍實行獨立核算的農墾企業和改制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及其原農墾企業已退休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額征繳。有關部門要加大征繳力度,做到應收盡收。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各項基礎管理,特別是個人賬戶的建賬、記賬和對賬等工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行?顚S茫瑖澜麛D占挪用。 十一、從2003年7月1日起,參保農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各地要加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力度,對農墾企業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級政府要通過加大基金征繳和調劑力度等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墾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本通知的貫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