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現就《關于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發(2001)54號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 新辦企業當年安置人員的界定 1、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設立日期在當年第三季度前的企業, 當年新安置人員的時間為企業設立日期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這類企業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認定。 2、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設立日期在當年第四季度的企業,當年新安置人員的時間為設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這類企業最遲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認定。 (二) 現有企業當年新安置人員的界定 現有企業新安置對象必須是當年度內新進本企業人員,對同一人在12個月內由同一企業退工后再招工的人員不能作為新安置對象;企業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政策結束后,重新申請認定時,新安置對象必須是享受優惠政策結束年度的下一年度新安置的人員。 (三)現有企業原從業人員的基數界定 1、現有企業在申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時,對已享受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需提供申請認定年度前六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中的基本情況表(原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從未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需提供申請認定年度前三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中的基本情況表(原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從業人員基數按前六年或前三年中企業年末實有從業人員數的最大數為準。 對確實無法提供年度會計報表中基本情況表的企業,也可提供“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原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現有企業在申請認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時,安置對象數的確定,應為當年從業人員數減去原從業人員基數(即指按規定確定的某年份最大從業人員數為準)。 (四)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年度認證 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年度認證中對年檢合格、年檢不合格、安置比例發生變化和未參加年檢的企業名單由市勞動社會保障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辦公室統一發文抄送市地方稅務局。 2、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年度認證中,企業應保持原申辦時從業人員的總數(即現有安置對象/認定時從業人員數),對企業自然減員而減少從業人員數的,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五)其它 1、“農轉非”人員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安置對象可填入“失業人員”一欄。 2、申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時,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包括出資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副本(原件及已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3、企業申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認定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指定企業提供其它相關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