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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青行業單位: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原國有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借支繳納養老保險費意見的復函》(青政辦函〔2005〕81號)精神,現就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原國有企業一次性安置人員借支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借款對象和條件。距退休年齡3年以內,無就業能力,已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國有企業結構調整中一次性安置人員。 二、借款程序。 1、個人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借款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本人申請,通過當地民政部門對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條件予以審核認定; 3、對符合借款條件的人員,社保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借款協議并經司法部門公證后,辦理有關手續。 三、借款額度和還款辦法。借款額度:按現行政策規定,以上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確定借款額度。還款辦法:從本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借款協議約定逐月從本人養老金中扣還。還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四、資金來源。資金由省財政廳每年按養老金補助形式撥付給省社保局。省社保局根據各地所需資金統籌安排。 五、本通知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