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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02號)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對2008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滿整年后有余數月的,再加1年)。
(二)192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1929年1月1日至193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3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在執行第一條的基礎上,再作以下調整: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和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規定核準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對196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水平在800(含8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養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840元的,補足到840元;基本養老金水平在900元至1000(含1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935元的,補足到935元;基本養老金在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1030元的,補足到10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的,累加執行。
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2009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全省)這次調整后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發〔1978〕104號和陜勞社發〔2002〕7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按第一條規定的辦法調整退職生活費,調整后,再對196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企業退休(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六、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