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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及各有關單位: 最近,漢沽區勞動局等有關單位來電、來函請示并要求解決“文革”期間隨父母被遣送、疏散到農村的子女,在農村勞動期間的工齡計算遺留問題。根據天津市革命委員會津革發[1979]35號文件和勞動人事部勞人培[1985]23號文件的精神,經研究解決意見是: 一、凡“文革”期間隨父母被遣送、疏散到農村的子女原有城鎮戶口年滿16周歲以上的,在當地社隊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后,又上學、參軍、招工的,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計算工齡(未年滿16周歲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從年滿16周歲起計算)。 二、為準確計算以上人員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時間,主要根據本人檔案及有關資料,本人檔案記載不清的,可由原遣送、疏散單位根據其父母檔案記載的情況開據證明材料,按津勞險字[1985]292號文件規定的審批手續辦理。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把關,不得擴大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