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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中心: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0〕16號)精神,以及《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下達2010年就業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119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玉樹地震災區就業援助工作,現就對吸納玉樹地震災區勞動者的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會保險費補貼的對象為本市吸納青海省玉樹地震災區轉移就業勞動者的各類企業(單位)。 二、對本市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或綜合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中央劃撥本市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可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三、企業(單位)可憑招用的災區勞動者名單、災區勞動者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相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社會保險繳費卡賬號等憑證材料,根據災區勞動者的參保險種,按季度向企業(單位)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或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申請社會保險費補貼(相關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報區縣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卡(申請單位收款回執詳見附件3)。上述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底。 四、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強化領導、加強配合、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確保就業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附件: 1、《玉樹地震災區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表》 (略) 2、《玉樹地震災區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明細表》(略) 3、《玉樹地震災區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費補貼款收款回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