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社會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8]2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向全國統一制度并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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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對象 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其他類型企業的全部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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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根據規定的標準繳納。 (一)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之和作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平均月工資低于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2、從1998年7月1日起,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工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企業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總額。從1998年7月1日起,企業繳費比例按繳費工資總額的24.23%繳納。以后逐步將企業繳費比例降至20%。各縣(市)的企業繳費比例,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市社會保險基金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確需超過20%,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2、企業必須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未經批準而逾期不繳或少繳的,社會保險機構要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3、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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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 社會保險機構應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 1、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1995年1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7%記入, 1998年7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記入。 2、個人帳戶包括本人繳費的全部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的一部分。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二)個人帳戶的管理 1、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按記帳利率記息根據省勞動廳確定的標準,由市勞動局向社會公布。 2、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儲存額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3、職工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不變換個人帳戶;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轉出地社會保險機構應向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用于職工本人退休后按規定支付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在職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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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新人”),個人繳年限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僉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市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中人”), 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同本條第一款,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本人視同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算。近幾年內退休的人員,按上述辦法計算后仍低于《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38號令)規定的,按低多少補多少的原則,增設調節金予以解決。 個人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加上一個月的基礎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2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仍按《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38號令)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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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 提倡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生產經營狀況比較穩定,民主管理基礎較好的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數額每年不超過超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兩個月工資額,所需費用在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的列入企業管理費開支,其余部分從企業工資儲備全中開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必須經過職工民主討論后決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實行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掛鉤的辦法。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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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繳,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部門要制定征繳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基金的收繳到位,確保離退休費用的按時足額發放。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逐步建立財政專戶,確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基金結余額除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三)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各級勞動、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市、縣(市)兩級設立的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要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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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社會保險機構服務職能,加快社會保險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推進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逐步實現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發放或委托銀行代為發放,切實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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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領導,搞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市勞動局要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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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養老保險辦法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王、城鎮自由職業者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市勞動局參照本通知規定,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市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 (五)過去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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