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以下具體辦法,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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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住房公積金歸集問題 (一)各地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提高歸集率。堅持“摸清底數、確定重點、健全網絡、強化責任、加強宣傳、加強執法、積極探索、不斷創新”的工作方針。積極與工商、稅務、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和社團管理等部門聯系,及時掌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設立、登記、分立重組和解散等情況。利用各種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責任制,完善獎罰機制,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覆蓋全省的歸集網絡。采取多種宣傳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家喻戶曉。要特別重視做好對企業的宣傳工作。要切實依法行政,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和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也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處理和處罰情況,加大社會輿論的監督力度。 (二)單位(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以下通稱單位) 和在職職工(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臺籍員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不繳或少繳。有條件的地方,辦理工商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參照法定退休年齡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在省政府沒有新的政策調整之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各為10%,企業等其他單位仍各為8%一12%。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必須經過批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如: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發生嚴重虧損的、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及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通過(沒有建立職代會和工會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區縣級以上工會組織提出意見),并經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單位應填報《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審批表》(表式各地自行設計),并提供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書面報告、職代會或工會決定(決議)、上年度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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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單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凡未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單位自行調高繳存比例的,從本文件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糾正,恢復原規定的比例。情況特殊且符合調整條件的,重新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核準手續。 (五)各地應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及時組織進行本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每年基數調整,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月工資基數在上述原則內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領取工資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年度,均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為結息日,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七)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產權發生變化等情形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依法破產的,其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單位解散、撤銷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單位合并、分立和產權發生變化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職工對補繳人數和補繳金額有異議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 提供相關證據或提供證據不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不低于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為繳存人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并發放 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或對賬卡,作為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九)單位繳存和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在每月發薪日后5日內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為而中止或中斷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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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問題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建造、翻修、大修批準文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數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提取本人及共同購房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支付購房首期款。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三)使用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購買具有所有權住房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年至少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本息(須優先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如有逾期貸款,應先歸還逾期部分),但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貸款支出。采用一次性還貸方式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取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本金余額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還貸方式的,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時當月應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本息之和。提取還貸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一定金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轉入住房貸款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確保住房公積金不改變用途。 (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連續兩年以上(不含兩年)未重新就業,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持有殘疾證(含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均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夫妻一方(雙方)及其直系親屬患重病治療或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異地調動,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本地戶籍且家在農村,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回戶籍所在地的,均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 (七)償還個人債務、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憑人民法院判決書予以提取。 (八)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經所在單位審核,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九)職工辦理提取手續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代他人領取的,須同時出示代領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絕騙提、冒領住房公積金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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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問題 (一)單位及個人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申請貸款當月之前,個人和所在單位連續、按時、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在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申請貸款。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以自有資金支付購房的首期付款(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20%以上);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嚴禁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能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用途向職工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中:職工購買商品房的,在支付了首付款的前提下,只能對購買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發放公積金貸款。嚴禁向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單體車庫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已經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多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出30年。二手、翻建、大修、自建住房的貸款。額度、年限均應低于購買商品房的額度與年限。具體額度與年限,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六)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實際年齡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齡,月還款額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七)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執行。 (八)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原則上不應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80%。達到或超過80%的,要及時調整有關貸款政策。 (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提前償還貸款的,不得收取違約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作調整也不退還。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貸款工作崗位責任制,完善貸款檔案管理制度,改進業務信息系統,保證貸款檔案的連續和完整。要建立健全貸后跟蹤管理制度和體系,加強貸后還款的適時綜合分析,建立貸后預警、提示、催還等機制,及時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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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住房公積金委托商業銀行承辦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商業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制定對承辦銀行的考核辦法和標準,根據受托銀行辦理委托業務的情況,定期進行績效評價,建立能進能出的競爭機制。受托銀行在辦理委托業務有重大失誤及管理混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暫停委托業務,并向受委托銀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取消其辦理公積金委托業務的資格。 (三)承辦銀行的范圍界定,歸集業務原則上限定在工、農、中、建、交等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可以擴大到條件成熟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省轄市所在地城市商業銀行。貸款業務承辦銀行數量不宜擴大過快,經濟發達的城市一般應控制在十家以內,其他城市一般應控制在四至六家以內。具體承辦銀行范圍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本地區業務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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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住房公積金財務核算問題 (一)為加強風險控制與防范,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備一定的抗風險能力,各地要建立規范的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 (二)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的核銷應遵循審慎原則。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對2002年機構調整前的逾期個人住房貸款,進行認真的清理核實,為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核銷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專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按照單位存款相應期限可以存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存款。受委托銀行應從技術上解決在同一專戶內按不同的期限分段計息的問題,確保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一律在專戶內存儲。 (四)住房公積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必須分別專戶存儲,不得進行合并。 (五)在“業務支出”的二級明細科目中增加“網絡運行費支出”、“宣傳費支出”、“票據印刷費支出”、“設備更新維護費支出,和“訴訟費支出”等科目,詳細準確地反映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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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保障問題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國債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建金管[2004]337號),加強對國債業務管理。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任何單位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購買國債,不得購買企業債券,禁止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財。對已經發生風險的國債要想方設法化解風險,爭取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二)各地要采取積極措施,繼續加大對機構調整前發生的擠占挪用款和項目貸款的清理回收力度,加大抵押資產的變現力度。對清收不力,造成資金嚴重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機構調整后新發生擠占挪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查處。決不允許出現新的擠占挪用。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建設,在方便職工、單位辦琿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同時,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實加強適時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對住房公積金信息及時備份,保障住房公積金信息安全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正常開展。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財務核算與內部審計交叉復核等制度,進一步加大內部審計力度。 (五)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授權管理,嚴格授權范圍,授權委托書應報省建設廳監管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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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問題 (一)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進一步幫助解決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管理和業務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支持和保證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及時解決歸集、個貸、宣傳、信息系統建設、防范風險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二)根據蘇政辦發〔2000〕54號文件精神,全省所有市、縣由財政列支的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三)各受托銀行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存貸款賬戶的管理。積極配合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做好防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的風險工作,對超范圍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各級銀監部門和省建設廳匯報。對違反規定存貸住房公積金、明顯超范圍使用公積金的行為制止不力,或違規為其提供便利的,將追究承辦銀行及其當事人的責任,并取消其受托承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資格。 (四)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等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原則上每年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貸款質量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常規檢查,并對整體工作進行考核。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及時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憑證,并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算日后30天內向繳存單位提供對賬單。為職工、單位查詢本人、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提供多種方式的查詢服務,并向社會公布咨詢電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繳存單位等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的上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報,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的統計信息、運營核算的財務信息和需要說明的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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