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基本醫療,根據《連云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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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市區范圍內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均可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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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自本辦法施行之月或者失業之月起,可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或續保手續,并按核定的繳費基數和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基金;踞t療保險費按照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9%繳納;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月6元繳納。 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實行按年繳費。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繳足下一年度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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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享受以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且繳費未中斷的,連續繳費后,醫療保險關系自然接續。 (二)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繳費中斷的,須補齊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自繳費后3個月內只能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3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自繳費后6個月內只能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6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三)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按月享受退休養老待遇,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從參加醫療保險之月起連續繳費,且實際繳費年限滿十年(參保后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須補足十年,補繳年限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2000年7月31日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為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不符合上述1、2兩項條件的,在辦理在職轉退休醫療保險手續時,須以市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參保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費用中除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外,其余部分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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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可以辦理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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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成立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服務中心,并在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代辦點,為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代辦下列醫療保險事務: (一)續保申報登記。 (二)發放、補辦醫療保險證、歷、卡。 (三)繳費。 (四)醫療待遇審批,包括慢性病、門診大病、特殊病種、轉外、居外、家庭病床等。 (五)醫療費用報銷。 (六)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確認等相關業務。 (七)醫療保險關系變更、轉移。 (八)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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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失業職工在辦理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手續時,應當與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服務中心簽訂《醫療保險事務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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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收費按照江蘇省勞動廳、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聯合頒發的蘇勞就[1999]60號(蘇價費[1999]486號、蘇財綜[1999]11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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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也可根據自愿原則,委托醫療保險事務代理服務中心辦理醫療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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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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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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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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