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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人處,人民銀行各縣支行,各商業銀行,各農村信用聯社,直屬企業,其他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各類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539號)文件精神,現將2007年我市企業使用《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以下簡稱《工資手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資手冊》的使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員需在本市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工資性現金的境外企業的本市常駐代表機構,均應使用《工資手冊》。 二、使用《工資手冊》的辦法 (一)繼續實行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的備案制度,每季度備案一次。企業自主確定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原委托審批部門審核后在《工資手冊》的核發機關上蓋章,并在《南京市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備案表》上分季度加蓋備案章。 (二)所有企業應在2007年1月底前,持上年使用的《工資手冊》到原發放部門換領新《工資手冊》,并攜《2006年勞動保障統計基層表》、《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等材料進行工資總額備案。新辦企業可憑各級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到所在轄區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三)企業應根據“兩個低于”的原則,結合企業工資指導線,合理確定適度的工資增長幅度。在提出下年度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的同時,一式兩份填報當年度《企業工資總額計劃執行情況和相關經濟效益情況》表(見《工資手冊》表一),其中企業自留一份,作為核定其下一年度工資總額基數的依據。 (四)企業可根據全年使用計劃安排,逐月到所在的開戶銀行提取工資總額,但須如實填寫當月職工人數,并做好包括內扣和轉帳在內的月度工資總額提取數的支付記錄及累計支付記錄,同時要經開戶銀行的經辦人簽章確認。支付記錄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經辦銀行留存,作為該筆工資性支出的附件。 三、《工資手冊》的監督管理 (一)所有企業必須按規定領取和使用《工資手冊》,提取的工資總額只能用于職工工資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所發放的工資總額將作為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工資手冊》也將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評定企業誠信和開展工資支付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 (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發放《工資手冊》時,應對企業(不含新辦企業)上年工資總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查企業(不含新辦企業)向各級統計、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的勞資統計報表中的工資總額與從開戶行實際提現和發放數額是否一致;對申報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備案時,以申報企業(不含新辦企業)上年實發工資總額為基數,原則上不應突破上年企業工資指導線預警線。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企業進行《工資手冊》季度備案時,對企業上一季度《工資手冊》的使用情況及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存在拖欠職工工資及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企業應及時進行警告、糾正和查處。 (三)各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的柜面監督管理。企業工資性支出應通過其基本賬戶辦理,且需出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章的《工資手冊》,企業不得超過《工資手冊》的限額支取現金;對未使用《工資手冊》提取工資的企業,開戶銀行應督促企業前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工資手冊》。對企業以工資性現金支取名義或化整為零的方式套取大額現金的,各商業銀行不得辦理。對違反工資基金管理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和開戶銀行,一經查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會同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