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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2]18號)精
神,現對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最低工資口徑 最低工資是指市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
)最低繳費額。各類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時,應包括以上兩部分,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
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 二、關于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原360元/月調整為370元/月;靖江市、泰興市、姜堰市、興化市企業最低工
資標準由原300元/月調整為320元/月。 三、關于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市區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仍為3.1元/小時不變;靖江、泰興、姜堰、興化市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由2.6
元/小時調整為2.7元/小時。 四、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對確有困難暫緩執行企
業最低工資的企業,應嚴格按規定程序上報核準。 五、各市(區)要認真做好調整后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工最低標準的宣傳和監督工作,確保最
低工資制度的嚴格執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