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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

2006-05-01 南京市政府辦公廳 寧政辦發[2006]51號 江蘇省南京市
批準文件: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清欠辦擬定的《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 為保障建筑施工企業民工工資的正常支付,維護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建筑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與其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工程。
第三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建筑業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綜合管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簡稱市建工局)具體負責保障金收繳、支付和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設、建工、市政公用、園林、交通、水利、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內做好施工企業民工工資的協調與保障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金,是指由施工企業繳納,在施工企業因故未能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用于支付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資金。
第五條 保障金繳納標準:
  (一)總承包特級企業100萬元,總承包一級企業70萬元,總承包二級企業50萬元,總承包三級企業20萬元;
  (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50萬元,專業承包二級企業20萬元,專業承包三級企業10萬元。
第六條 已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繳納保障金。新進入本市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簽定建設工程合同前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繳納保障金。
  逾期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納保障金的施工企業,不得在本市承接各類建設工程。
第七條 施工企業繳納保障金達到規定標準后,期滿一年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可以退還本企業保障金總額的20%;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每年分別退還余額的30%,但累計退還的數額最多不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保障金繳納標準的70%.
  施工企業發生因拖欠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第二年該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標準的2~3倍繳納。
  前款措施的實施,由市建工局及各相關部門于每年三月份提出,市建委組織相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八條 市建工局在市建設系統政務大廳設立保障金繳費、支付窗口。市建工局收繳保障金后,應當當場出具相關收據和證明。
第九條 施工企業在投標時,應當向招標人、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出具執行保障金制度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保障金;
  (二)施工期間及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
第十條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企業出具繳納保障金的證明。
第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查驗施工企業繳納保障金的證明。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難以支付民工工資時,可以申請使用本企業的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資。施工企業申請使用保障金后,應當在90天內等額補足;如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已提前退還保障金的,其保障金繳納標準按本辦法第五條執行。
第十三條 使用保障金應當遵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填報《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使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申請表》,提交建設系統政務大廳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及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的申請進行核實,并簽署核準意見;
  (三)市建工局根據核準額度在保障金賬戶中支付;
  (四)在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下,由施工企業支付給民工個人,由民工個人簽字領取。
第十四條 施工企業撤離本市,或者企業注銷,或者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期滿一年未承接新工程項目的,經施工企業申請可以全額退還保障金。保障金的全額退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填報《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申請表》,提交建設系統政務大廳保障金支付窗口;
  (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還保障金的決定,并在統一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三)公示期滿15天后,市建工局向無拖欠民工工資情況的施工企業退還保障金余額和銀行活期利息。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確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的及時到位。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拖欠民工的工資。
  已獲得工程款的施工企業,應當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招工用工,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民工工資。
  施工企業應當將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不得將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民工工資發放臺帳。
第十七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分包企業用工及工資支付的管理,分包企業發生拖欠民工工資的,總承包企業負有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市建工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各企業保障金的繳納、使用及賬面情況報市建委及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市建工局應當對保障金的繳納、支付、退還等加強日常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做好統計臺賬工作,并接受市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保障金的繳納支付情況作為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定、評優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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