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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將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報銷范圍,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門診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的相關醫療費用,執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報銷政策的規定。 二、門診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的報銷范圍限定為因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及使用相關藥品,并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的西藥報銷范圍;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相關西藥報銷范圍限《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抗感染用藥、抗高血壓藥、抗貧血藥、肝膽疾病輔助用藥、降血糖藥及胰島素、影響骨代謝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用藥,其中對肝移植術后抗排異用藥采取定額辦法,具體標準見附件3。上述三種門診特殊疾病的中藥報銷范圍限中藥飲片。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得將與治療門診特殊疾病無關的醫療費用按門診特殊疾病進行結算。凡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疾病的申報審批及指定醫療機構的認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規定。 五、2010年9月1日前參保人員發生的治療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的費用按原規定支付;2010年9月1日(含)后參保人員發生的上述三種疾病的相關費用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市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照此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 |